蒙自市兴州路129号“弥勒竹园风味”商铺的商户经常在店外占道经营,执法人员多次劝导无效。2021年1月10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占道经营行为进行了违法、违章现场记实,并且当事人已签字确认违法、违章事实。执法人员对该商户的占道物品(木桌1张)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,在对其送达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》时,当事人态度恶劣,拒绝签收并侮辱我局执法人员将执法人员赶出店外。2021年3月2日我局片区中队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蒙自市兴州路段时发现兴州路129号“弥勒竹园风味”商户仍在店外占道经营,执法人员当场劝导无效的情况下,对该商户的占道物品(木桌2张,凳子6个)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。该商户上述行为,涉嫌违反了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(八)项的规定,依据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 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规定的,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设施、设备损坏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的规定。在此,还希望该商户尽快到我局接受处罚,对违法事项和占道物品进行处理。 我局执法人员一直秉承着依法行政,塑和谐新风;规范执法,维护城市文明的工作原则。希望广大市民能一起为建设“文明城市”而贡献力量。 感谢网友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顺祝生活、工作愉快! 附图片3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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